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,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》(国办发[2007]42号)精神,确保节能降耗,减少温室气体排放、有效保护环境,使有限的能源发挥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,现就安光所办公、实验场所应执行的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各部门要加强对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宣传,提高职工和学生对节能减排重要性的认识。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办法,自觉做到合理设置空调温度。所内所有办公、实验场所,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,一般情况下,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。确因工作需设置温度超过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实验室,须报所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执行。所里将组织成立专项检查小组进行不定期抽查,对不按要求执行的部门和研究室,将予以通报批评。
安光所综合办公室
2010-6-30